第05版:平安与法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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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护营商 先予执行解纠纷

“赵总,公司必经山路上的大巴车终于开走啦!”听到消息后,平泉市某矿业公司赵经理高兴地握着执行法官郭瑞峰的手说:“感谢法院的高效执行,让我们公司可以正常进出采矿区,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了企业的良好运转。”近日,平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了企业正常营运。

案情回顾: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平泉某矿业公司持有采矿许可证,公司的采区范围包含了被申请人郑某部分林地,2023年3月,郑某就将大巴车停放在该矿业公司进出采区时必经的山道上,直到2023年9月,郑某的大巴车仍然挡在上山的山道上。大巴车拦截公司上山唯一的通道,已经六个月了,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建设,已经全部瘫痪,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公司面临关闭的风险,后果不堪设想。多次协商未果后,矿业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为依法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执行法官郭瑞峰立刻驱车前往现场开展执行工作,考虑到虽然通过先予执行可以排除妨害,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但双方矛盾未实际化解,执行法官秉持案结事了的原则,联系双方到执行现场,开始被申请人郑某情绪激动,不积极配合,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郑某当即将大巴车开走,唯一的上山通道被疏通。双方的矛盾也得以化解,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先予执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若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限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本案中,被申请人郑某在上山唯一通道上停放大巴车的行为,给矿业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平泉法院执行局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后,立即采取行动,最终矛盾得以妥善处理,不但保障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化解了双方矛盾,达到了双赢的良好局面。

张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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