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隆法院一位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某与兴隆县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兴隆县某公司支付李某拖欠工资5600元,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兴隆县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兴隆县某公司负责人收到法律文书后,主动前往执行局找到执行干警,表示这几天公司就能交齐11200元,之后兴隆县某公司将案款打入法院账户,执行干警通知李某前来领款,案件最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