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杨,通讯员王巍)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本月初,我市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正式落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供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共济使用。
据悉,个人账户共济是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共济对象授权范围:授权人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被授权人为授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河北省参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参保状态均为正常参保。
(下转第三版)